癌症能申請身心障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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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導致身體功能受損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經醫師診斷符合資格,即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享有相關福利及減免措施,提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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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申請身心障礙資格

當罹患癌症導致身體機能受損時,患者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經由醫師診斷符合相關資格後,即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享有政府提供的福利和減免措施,提升生活品質。

身心障礙鑑定資格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癌症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 身體功能障礙:因癌症或治療後遺症導致肢體活動、視力、聽力、語言、心肺功能、內分泌功能等身體功能顯著障礙,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 診斷證明:公立醫院或經衛福部核准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罹患癌症且已完成一定程度的治療。
  • 持續性或反覆性:身體功能障礙的狀況預計持續至少6個月以上,或反覆發作。

鑑定程序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需備妥以下文件:

  • 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表
  • 診斷證明
  •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其他相關文件(如病歷摘要、檢查報告)

申請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將安排醫師評估、進行身體檢查和功能評量,並綜合考量診斷證明和評估結果,判定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

身心障礙證明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將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證明上會註明身心障礙等級和類別,例如輕度、中度、重度的身體障礙。

福利和減免措施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享有以下福利和減免措施:

  • 政府補助:每月提供身心障礙津貼。
  • 醫療減免:健保就醫部分負擔減免。
  • 交通補助:公共運輸優先搭乘權、殘障停車位使用權。
  • 教育補助:特殊教育、學費減免。
  • 社會福利:托育服務、日間照顧、居家服務等補助。
  • 就業協助:工作媒合、職業訓練、職務調整。

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需提供詳細的診斷證明,說明癌症的種類、治療過程和身體功能受損狀況。
  • 癌症的種類、治療方式和個人體質不同,身體功能受損程度也有所差異,因此審核標準會因人而異。
  • 申請者有義務配合鑑定評估,提供相關資料和接受檢查。
  • 鑑定結果若不符預期,可提出複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