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類別有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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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類別共分為 12 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定義,身心障礙者是指因生理或心理障礙,經專業評估和鑑定,具有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其類別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心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
身心障礙的分類種類有哪些?
根據台灣「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的定義,身心障礙者是指因生理或心理障礙,經專業評估和鑑定後,需要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身心障礙的分類共有12類:
- 智能障礙:指在一般智力測驗中,智力商數為70以下者。
- 視覺障礙:指雙眼經矯正後,其最佳矯正視力仍低於0.3者。
- 聽覺障礙:指聽力損失達40分貝以上者。
- 語言障礙:指在理解或表達語言上有顯著困難者。
- 肢體障礙:指因肢體病變或功能障礙,導致動作或移動有顯著困難者。
- 身心病弱:指因身體疾病或功能障礙,導致學習或適應有顯著困難者。
- 情緒行為障礙:指在情緒或行為上有顯著障礙,導致學習或適應有困難者。
- 學習障礙:指在閱讀、書寫、數學等特定學科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多重障礙:指同時具有兩種以上身心障礙者。
- 自閉症:指在社交互動、溝通、行為模式等方面有顯著障礙者。
- 發展遲緩:指在認知、語言、動作、社會情緒等發展領域有顯著落後者。
- 其他障礙:指不屬於上述類別,但經專業評估和鑑定後,符合身心障礙定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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