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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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若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配偶之意圖,即構成離婚事由。因此,不履行夫妻義務,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並構成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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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夫妻義務是否構成離婚事由

根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當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並有主觀上惡意遺棄配偶之故意時,即構成《民法》所規定的離婚事由。

同居義務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義務之一。若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因此,不履行夫妻義務可能構成離婚原因。

然而,如果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情形並非總是構成離婚事由。例如,如果一方基於正當理由,例如工作、求學等因素而無法與配偶同居,則不構成離婚事由。此外,如果一方主觀上並無惡意遺棄配偶之意圖,例如一方因外遇與配偶分居,則也不構成離婚事由。

因此,在判斷不履行夫妻義務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時,必須具體考量個案的事實情形,包括不履行義務的理由、配偶主觀的意圖等因素,才能做出客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