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了還能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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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達成和解,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仍保有提告權利。 和解協議中的「不得再追訴」約定,並不影響被害人行使告訴權,除非已正式提出告訴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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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了,還能提告嗎?這是一個許多人面對衝突時,都會產生疑惑的問題。簡單來說,答案是:有可能。雖然和解代表著雙方嘗試彌補裂痕,尋求共識,但並非所有情況下,和解都能完全終止法律追訴。

我們先釐清一個關鍵概念:「告訴乃論罪」。這類罪行,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辦。常見的告訴乃論罪例如:誹謗罪、傷害罪(輕微傷害)、竊盜罪(金額較低者)。 與之相對的是「非告訴乃論罪」,例如殺人罪、強盜罪,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能主動偵辦。

文章開頭即點明,即使達成和解,對於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而言,提告權利仍然存在。許多人誤以為和解協議中常見的「不得再追訴」、「雙方互不追究」等條款,就能完全免除法律責任。但實際上,這些約定僅止於民事責任的範圍,對刑事責任並無約束力。換句話說,和解協議只能約束雙方在民事賠償、損害撫慰等面向,卻無法阻止被害人行使告訴權。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小美因為鄰居小明惡意毀損她的盆栽而感到憤怒,雙方經調解後達成和解,小明賠償小美新的盆栽及精神慰撫金,並簽下「不得再追訴」的協議。 然而,事後小美仍感到委屈,認為小明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她仍然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控告小明毀損罪。 小明先前簽下的和解協議,並無法阻擋檢察官的調查。

然而,若小美已經正式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在檢察官偵辦過程中,主動撤回告訴,則情況會有所不同。此時,小美便喪失了提告權,即使日後悔意萌生,也無法再行使告訴權。這表示,撤回告訴是放棄提告權的明確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在此僅是附屬因素。

因此,和解協議中關於「不得再追訴」的約定,其效力並非絕對,而是在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的情況下,具有勸退或協商的意味。它更像是一種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 它能避免雙方持續糾紛,減輕社會負擔,但無法取代法律程序。

總結而言,和解與否,並不會影響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是否擁有提告權利。和解只關乎民事責任的解決,刑事責任則另行處理。 在決定是否和解前,被害人應仔細評估自身情況,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切勿因和解協議中的文字而誤解其法律效力,以免日後後悔莫及。 最終的選擇,應建立在對法律程序充分理解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