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多久沒行房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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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文規定性行為次數或時間與離婚之關聯。 法院判決離婚需考量多方因素,即使一方拒絕性行為,仍有可能依其他事由提出離婚訴訟並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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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的終點:多久沒「性」可以離婚?

在台灣的婚姻關係中,性生活雖然是重要的一環,但卻並非離婚的絕對指標。許多夫妻因為工作壓力、感情疏離、健康問題等因素,逐漸走向無性婚姻。然而,究竟多久沒有性行為,才能成為法律上離婚的依據呢?答案可能不如大家想像的直接。

法律的沉默:沒有性,不等於離婚通行證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夫妻之間必須維持多久的性生活頻率,或者多久沒有性行為就能自動構成離婚條件。這並非法律輕視性生活的重要性,而是考量到每個家庭的狀況千差萬別,一概而論反而可能造成更多不公平。

在台灣,離婚的法律依據主要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達成共識,同意結束婚姻關係;而裁判離婚則是指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即使是因為性生活不協調,也能和平協議離婚。然而,如果一方堅持不離婚,另一方想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就需要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

無性≠唯一理由,重點在於「有責」與「重大」

即便性生活不美滿,甚至完全沒有性行為,都不能直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理由。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

  • 婚姻關係是否破裂且難以回復: 這才是法院最重視的關鍵。婚姻關係的維繫建立在互愛、互信、互助的基礎上,如果這些基礎已經蕩然無存,即使勉強維持婚姻也只是徒增痛苦。
  • 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 法院會深入了解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並判斷哪一方應該負較大的責任。
  • 是否有其他法定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列舉了數項可以訴請離婚的理由,例如:重婚、與人通姦、虐待、遺棄、重大不治之症等。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長期拒絕性行為,導致另一方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甚至因此出現憂鬱、焦慮等身心問題,可以將此作為佐證,證明婚姻關係已經難以維持。然而,單純的「拒絕性行為」並不足以構成離婚的充分理由,還需要搭配其他的證據,例如:

  • 醫療診斷證明: 如果因為性生活不協調,導致精神壓力過大,可以尋求醫療協助,並將診斷證明作為證據。
  • 心理諮商紀錄: 接受心理諮商的紀錄可以證明因為性生活問題,導致個人或家庭關係受到影響。
  • 證人證詞: 如果有親友可以證明夫妻關係長期不睦,也可以請他們出庭作證。

結論:性生活是重要因子,但並非唯一解藥

無性婚姻對於夫妻關係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但它並非離婚的唯一解藥。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更重視婚姻關係的整體狀況,以及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

如果夫妻之間因為性生活不協調而感到痛苦,最好的方式是坦誠溝通、尋求專業協助,嘗試修復關係。如果真的已經走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也應該諮詢律師,了解自身的權益,才能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