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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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辦理離婚所需文件
根據台灣法規,辦理協議離婚需備妥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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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 須包含雙方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離婚原因、子女監護權安排、財產分配等資訊。
- 需由兩名成年證人簽名證明雙方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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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戶口名簿:
- 正本或影本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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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 雙方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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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 雙方私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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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內彩色照片:
- 大頭照規格,符合戶政事務所規定。
辦理流程:
- 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
-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事,須由雙方親自辦理,不可委託他人。
- 出示並驗證身分:
- 雙方出示身分證並確認戶政系統內的個人資料。
- 遞交文件:
- 將備妥的離婚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交給戶政人員。
- 審查核對:
- 戶政人員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 簽名蓋章:
- 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並在戶政系統上確認資料無誤。
- 辦理完成:
- 辦理完成後,戶政人員會發給雙方一份離婚證明書。
注意事項:
- 協議離婚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且需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
-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則無法辦理協議離婚,須透過法院訴請離婚。
- 協議離婚後,若任何一方於離婚後反悔,則必須透過法院程序撤銷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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