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準備什麼?

1 瀏覽次數

辦理離婚,請備妥離婚協議書(需兩位證人簽名)、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近兩年內符合規定的彩色照片。切記,協議離婚需夫妻雙方一同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提供建議 0 喜歡次數

戶政辦理離婚所需文件

根據台灣法規,辦理協議離婚需備妥以下文件:

  • 離婚協議書:

    • 須包含雙方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離婚原因、子女監護權安排、財產分配等資訊。
    • 需由兩名成年證人簽名證明雙方自願離婚。
  • 雙方戶口名簿:

    • 正本或影本皆可。
  • 身分證:

    • 雙方身分證正本。
  • 印章:

    • 雙方私人印章。
  • 近兩年內彩色照片:

    • 大頭照規格,符合戶政事務所規定。

辦理流程:

  • 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
    •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事,須由雙方親自辦理,不可委託他人。
  • 出示並驗證身分:
    • 雙方出示身分證並確認戶政系統內的個人資料。
  • 遞交文件:
    • 將備妥的離婚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交給戶政人員。
  • 審查核對:
    • 戶政人員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 簽名蓋章:
    • 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並在戶政系統上確認資料無誤。
  • 辦理完成:
    • 辦理完成後,戶政人員會發給雙方一份離婚證明書。

注意事項:

  • 協議離婚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且需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
  •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則無法辦理協議離婚,須透過法院訴請離婚。
  • 協議離婚後,若任何一方於離婚後反悔,則必須透過法院程序撤銷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