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可以委託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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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須雙方親自辦理。若為97年5月22日或之前結婚,則一人即可。特殊情況下,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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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真的只能親自到場嗎?解開委託辦理的迷思

結婚,人生一大喜事,許多情侶都憧憬著在親友的祝福下,完成這人生重要的里程碑。然而,關於結婚登記的程序,卻常常讓準新人們霧裡看花,尤其關於「委託辦理」這件事,更是眾說紛紜。

普遍的認知是: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這句話,正確卻又不完全正確。關鍵就在於「時間點」與「特殊情況」。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一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結婚登記的真實性和當事人的意願,避免任何形式的偽造或脅迫。因此,想省事,請朋友或家人代辦,已經行不通了!

然而,這不代表所有情況都無法委託辦理。 若您的結婚日期是在民國97年5月22日(含)以前,則只要一方親自到場即可完成登記,另一方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更重要的是,即使在97年5月23日之後結婚,也仍然存在「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書面委託他人代辦。 但這可不是隨便喊喊就能辦到的!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並經由戶政事務所審核通過。

什麼樣的「特殊情況」才能獲得戶政事務所的批准呢? 這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疾病或身心障礙: 若其中一方因疾病或身心障礙,無法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診斷證明),申請委託他人代辦。

  • 不可抗力因素: 例如天災、意外事故等突發事件,導致一方無法親自到場,也可能被視為特殊情況。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災區證明或事故證明等。

  • 特殊身分或居住地限制: 例如在外國服役的軍人,或因特殊原因長期居住國外者,可能因地理位置限制而無法親自回台辦理,可以嘗試申請委託。但需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以佐證其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條件,也不保證一定能獲得批准。 戶政事務所會依據個案情況進行審查,審查的嚴格程度也可能因地區而異。 因此,建議準新人們 盡早與欲登記的戶政事務所聯繫,諮詢相關規定並準備充分的證明文件,以提高申請成功的機率。

總而言之,雖然近年來結婚登記的規定趨向嚴謹,以確保登記的真實性,但並非完全沒有委託辦理的可能性。 關鍵在於「時間點」和「特殊情況」。 在規劃結婚登記時,務必仔細了解相關規定,並提前做好準備,才能順利完成這人生重要的儀式。切記,準備充分的佐證資料,是申請成功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