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要兩位年滿18歲的證人簽名或蓋章於結婚書約上。若新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辦理,可提前三個工作天辦理登記並指定結婚日,戶政事務所將依指定日期完成登記。
結婚登記證人
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結婚登記應有二位年滿十八歲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結婚書約。
證人不得為下列人員:
新人可自行邀請符合資格的親友擔任證人。若新人無法在結婚當天親自辦理,可提前三個工作天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指定結婚日期。戶政事務所將依指定日期完成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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