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兩個人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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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夫妻雙方親自辦理登記;判決離婚或經法院調解/和解離婚,則可由單方申請,但須在事件確定後30日內辦理。離婚生效日依不同方式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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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兩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嗎?

「離婚」兩字,輕輕吐出,卻承載著千斤重。結束一段婚姻,除了情感上的波瀾,繁瑣的法律程序也常讓人感到無所適從。其中最常見的疑問便是:「離婚一定要兩個人到場嗎?」答案並非絕對,取決於您選擇的離婚方式。

台灣的離婚途徑主要分為三種:協議離婚、判決離婚以及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不同途徑,所需的程序和文件也不盡相同,連帶影響到是否需要雙方同時到場。

一、協議離婚:攜手告別,需要兩人共同 presence

協議離婚是最常見且相對簡便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達成共識,好聚好散,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攜帶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此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並由兩位年滿20歲的證人簽名,方能完成離婚登記。缺少任何一方,都無法辦理。 試想,若單方就能決定離婚,豈不造成另一方的權益受損?因此,法律規定雙方必須共同出席,以確保雙方皆為自願,並對離婚一事有完整的認知。

二、判決離婚:法庭見真章,單方即可辦理

當夫妻關係破裂,無法達成協議時,則需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離婚。 取得判決書確定後,無需對方配合,單方即可持判決書及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需注意,必須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辦理,逾期則需重新聲請。 這種情況下,通常夫妻關係已相當緊張,甚至形同陌路,要求雙方共同出席顯然不切實際。因此,法律賦予單方辦理的權利,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三、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橋樑搭建,單方也能完成

除了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外,還有一種途徑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並製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後,如同判決離婚,當事人只需在調解或和解筆錄生效後30日內,單方持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此種方式兼具協議離婚的彈性和判決離婚的法律效力,為許多不願對簿公堂,卻又無法自行達成協議的夫妻提供了一條可行的道路。

離婚生效日:各有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離婚方式的生效日期也略有不同。協議離婚在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當天即生效;判決離婚則以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而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則以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日期為生效日。

結語:

離婚,從來都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了解不同離婚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才能在面對人生的轉折點時,更加從容應對。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應謹慎思考,並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解答您的疑惑,並在您人生的旅程中,提供一絲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