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給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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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贍養費並非必然。民法規定,僅當無過失方因離婚陷入經濟困境時,且不論對方是否有過失,才有可能請求贍養費,以維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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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給撫養費嗎?解開贍養費的迷思

許多人以為離婚就一定得支付贍養費,彷彿這是條理所當然的「懲罰」。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單純。在台灣,關於離婚後的贍養費(民法上稱為「離婚後之扶養」),其給付與否,以及給付金額的多寡,都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並非絕對性的「一定要」。

上述提到「離婚後的贍養費並非必然」,這句話的關鍵在於「無過失方」與「經濟困境」。民法並未規定有過失的一方就必須支付贍養費,甚至無過失的一方也未必能獲得。這裏的「無過失」,並非指完全沒有任何責任,而是指在婚姻關係破裂的過程中,其責任程度相對較輕,或甚至完全沒有過失。例如,一方外遇導致離婚,則該方通常被認為是有過失的。然而,即使是無過失方,若離婚後仍能維持原本的生活水準,則也未必能請求贍養費。

關鍵在於「經濟困境」。這指的是離婚後,由於各種原因,例如喪失經濟來源、缺乏技能、身心狀況不佳等,導致其生活難以維持基本需求的狀態。這需要提供具體的財產證明、收入證明,甚至醫療證明等佐證,來向法院證明其確有經濟上的困難,需要另一方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才能維持基本生活。法院會審酌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水準、婚姻期間的貢獻、過錯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准許請求,以及贍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期限。

因此,「經濟困境」的認定並非單純的「沒錢」這麼簡單,它需要一個客觀的標準。例如,一個擁有高學歷、高技能的人,即使短期失業,也未必能被認定為有「經濟困境」。相反的,一個長期照顧家庭,缺乏工作經驗的家庭主婦,離婚後可能更容易被認定為有「經濟困境」,而有權利請求贍養費。

此外,贍養費的給付並非一成不變。法院的判決會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變動,例如一方事業有成,另一方則因疾病導致收入減少,法院可能調整贍養費的金額,甚至終止給付。因此,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最好能針對贍養費的給付期限、金額調整機制等細節達成共識,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

總而言之,離婚是否一定要給付贍養費,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它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需要依據個別情況,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經濟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權益。 切勿憑空臆測或聽信謠言,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取得更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