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離婚協議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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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必須準備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共識,並經兩位證人簽名。完成後,夫妻需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原因通常寫「夫妻不和」即可,程序簡便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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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必要性

在台灣,離婚可透過調解離婚或協議離婚辦理。其中,協議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書面文件,載明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事宜所達成的共識,包括:

  • 子女監護權分配
  • 財產分割
  • 贍養費約定
  • 其他相關事項

協議離婚書必須經由兩位證人簽名,並在夫妻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

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

辦理離婚登記時,夫妻雙方須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攜帶以下文件:

  • 身分證或居留證
  • 離婚協議書
  • 印章(夫妻雙方各自)
  • 證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兩位)

原因欄位通常填寫「夫妻不和」即可,程序簡便且快速。

注意事項

  • 離婚協議書應清楚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由雙方審慎簽署。
  • 簽署離婚協議書前,建議先諮詢律師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 離婚協議書經簽署後,即具法律效力。若事後一方反悔,須經他方同意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