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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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離婚協議書中放棄探視權,法院仍可能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判決另一方擁有探視權,除非有嚴重危害子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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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阻止對方探視小孩?這或許是許多離異父母心中糾結的難題。有些人可能在盛怒之下,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了探視權,以為就此能斬斷與前任的連結,獨自撫養孩子長大。然而,現實並非如此簡單。即便白紙黑字寫明放棄,法院仍然可能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決另一方擁有探視權。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案件時的首要考量。這並非一個僵化的法律條文,而是一個動態的評估標準,會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考量孩子的年齡、身心發展、父母雙方的教養能力、親子關係的緊密度等多重因素,做出最符合孩子福祉的裁決。

因此,即使一方在離婚協議書中自願放棄探視權,法院並不會以此為唯一依據。法官會深入了解放棄的真正原因,例如:是否受到脅迫、是否是一時衝動,抑或是基於對另一方的怨懟。如果法院認為放棄探視權並非出自真心,或是對孩子成長不利,就有可能推翻協議書中的約定,判決另一方擁有探視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能限制或禁止探視權呢?這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另一方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例如:有家暴、虐待、性侵、忽視、嚴重精神疾病等情事。單純的性格不合、教養方式差異,或是經濟條件不佳,通常不足以構成限制探視權的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方有酗酒問題,且在酒後有暴力傾向,法院就可能限制其探視權,例如:規定只能在清醒狀態下探視,或是必須在社工的陪同下進行。又例如,一方有性侵兒童的前科,法院則可能完全禁止其探視孩子,以保障孩子的安全。

總而言之,離婚後的探視權並非單純的父母權利之爭,而是攸關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重要議題。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審慎評估各種因素,做出最合適的裁決。即使一方放棄探視權,也不代表能完全阻止另一方與孩子接觸。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會對孩子造成嚴重危害,否則法院通常會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參與孩子的成長,維持良好的親子關係。 這不僅對孩子有利,也有助於離異父母放下成見,共同為孩子的未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