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兩個人都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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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人生的旅程中,或許是個沉重的句點,也可能是開啟新篇章的契機。無論如何,它都牽涉到法律程序,需要謹慎處理。許多人對於離婚的流程不甚了解,例如最常見的問題之一:離婚一定要兩個人都到嗎?
答案是:視離婚方式而定。在台灣,離婚主要分為兩種:協議離婚 和 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同時到場。 正如題目所述,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帶著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印章(最好與身分證上相同),以及符合規格的兩吋半身照片,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同時,一份事先擬妥、載明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的離婚協議書,也必須由夫妻雙方和兩位年滿二十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證人簽名或蓋章。 缺少任何一方或證人,都無法完成登記。 這也凸顯了協議離婚的本質:需要雙方在和平理性的基礎上,就未來的生活安排達成共識。
然而,若走到裁判離婚,情況就有所不同。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適用於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 此時,只需要原告(提起訴訟的一方)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即可,被告(被訴請離婚的一方)不出庭,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 當然,被告不出庭可能影響法院對案情的判斷,因此,即使是被動的一方,也建議積極參與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協議離婚強調雙方合意,因此必須兩人同時到場;而裁判離婚則訴諸司法途徑,即使一方不到場,法院程序依然可以進行。 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願和實際情況。 無論如何,在做決定之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前提下,妥善處理離婚事宜,讓人生的下一段旅程走得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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