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幾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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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需以書面方式進行,由2位以上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值得注意的是,證人無須為親友,只要願意簽名即可。雙方亦可自行尋找證人,或是由一方負責尋求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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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幾個見證人?詳解台灣法律規定與常見疑問

婚姻走到盡頭,離婚是結束關係的一種方式。在台灣,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也就是所謂的「兩願離婚」,法律上對離婚的程序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離婚證人的部分。那麼,究竟離婚需要幾個見證人呢?

答案是:兩個。

根據台灣《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且需要兩位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後才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換句話說,少了一位證人,離婚手續就無法完成。

關於離婚證人,你需要知道的幾件事:

  • 證人的角色: 離婚證人並非婚姻顧問,他們的角色僅僅是見證當事人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願,並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證人並不需要了解離婚的原因或提供任何建議。

  • 證人的資格: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證人的資格限制。因此,證人可以是親友、同事、甚至是完全不認識的人,只要他們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且願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即可。

  • 證人的義務: 證人的主要義務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證明他們親眼見證了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意願。如果日後有任何爭議,證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證,證明當時的狀況。

  • 尋找證人的方式: 尋找離婚證人的方式有很多種。

    • 親友協助: 最常見的方式是請親朋好友幫忙。
    • 同事協助: 如果不方便讓親友知道,也可以請同事協助。
    • 專業服務: 現在也有提供離婚證人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可以付費請他們擔任證人。
    • 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有些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提供離婚證人服務。
  • 誰負責尋找證人: 離婚證人可以由雙方共同尋找,也可以由其中一方負責。重要的是,要確保至少有兩位證人願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常見疑問:

  • 離婚證人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嗎? 不需要。離婚證人只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即可,不需要陪同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離婚證人需要了解離婚原因嗎? 不需要。離婚證人只需要確認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意願即可,不需要了解或評斷離婚的原因。

  • 離婚後,證人會有什麼責任嗎? 一般來說,離婚後證人沒有任何持續性的責任。只有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日後有任何關於離婚協議的法律爭議,證人才有可能被要求出庭作證。

總結來說,離婚需要兩個見證人是台灣法律明確的規定。了解離婚證人的角色、資格和義務,可以幫助你更順利地完成離婚程序,也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在尋找離婚證人時,請務必選擇可靠、負責任的人,並確保他們了解自己的角色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