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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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婦女依法享有免於執行徒刑或拘役的權利,以保護母子安危。然而,近年出現毒品通緝犯利用懷孕逃避服刑,甚至在懷孕期間持續吸毒,對胎兒造成嚴重傷害。這種行為不僅觸法,也對新生兒的健康和社會福利構成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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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者之執行

依據我國法律,懷孕婦女享有免於執行徒刑或拘役的權利,此乃為保障母子安全之考量。然而,近年來屢見毒品通緝犯利用懷孕規避服刑,甚至於懷孕期間持續吸毒,對胎兒造成嚴重傷害,此不僅違法,更對新生兒健康及社會福利構成重大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款規定,懷孕婦女不得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執行。此項規定旨在保障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健康和安全。然而,部分毒品通緝犯卻利用此項規定,刻意懷孕以逃避服刑,甚有甚者於懷孕期間持續吸毒,導致胎兒遭受毒害,出生後出現早產、低體重或畸形等問題。

此種行為不僅觸犯毒品防制條例,也違反了刑法第17條胎兒保護罪,對於新生兒的健康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影響。此外,此種利用懷孕規避服刑的行為,也影響了司法公正性,造成社會大眾的不滿和質疑。

針對此一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研議修法,加重孕婦吸毒的刑責,並限制利用懷孕規避服刑者之緩刑或假釋機會。同時,對於懷孕通緝犯應採取更嚴格的監控措施,防止其持續吸毒,並保障其身心健康。

保護懷孕婦女及胎兒的權利固然重要,但絕不應成為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藉口。針對利用懷孕規避服刑的行為,政府應採取更積極有效的措施,以維護司法公正,保障新生兒的健康和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