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小孩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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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民法,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子女的監護權至孩子滿20歲為止。在這之前,父母有權利和義務照顧、教養子女,直到他們成為法律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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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子女至幾歲?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子女的監護權,僅及於子女未滿二十歲時。換言之,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原則上止於子女滿二十歲為止。

在未達二十歲之前,父母或監護人負有扶養、教育與保護子女的義務與權利。父母有責任提供子女必要的衣食住行,並給予適當的教育和養育,使子女健康成長並具備基本生活技能。此外,父母也有監督子女行為、維護子女安全以及教導子女法律規範和社會規範的責任。

在子女達到二十歲後,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即告終止。子女成為法律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有權利和義務自行決定自己的生活。然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改變。父母仍可以繼續關心、支持與協助子女,子女也應尊敬、孝順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子女成年後,父母或監護人仍可能負有扶養義務。例如,子女因身心障礙或其他因素,無法自行維持生計,父母或監護人仍須負擔扶養責任。這類特殊情況的判定,通常需要由法院或相關機關依個案狀況裁決。

總之,根據台灣民法,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子女的監護權,僅及於子女未滿二十歲時。在未達二十歲之前,父母或監護人負有扶養、教育與保護子女的義務與權利。成年後,子女成為法律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