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可以幾個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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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僅得登記一個戶籍,不得擔任多個戶長
依據《戶籍法》規定,一人僅能登記於一個戶籍,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以上的戶籍身分,換言之,一人僅能有一個戶長身分。
戶籍法規的依據
《戶籍法》第 6 條明訂:「國民戶籍登記於一處。但有特殊情形經戶政機關審查許可者,得有二處戶籍。」本條規定旨在明確一人原則上僅能登記於一個戶籍,以避免戶籍資料混亂或衍生身分冒用等問題。
特殊情形例外
然而,該法第 6 條也規定,在符合特殊情形且經戶政機關審查許可下,一人可以有兩個戶籍。所謂特殊情形,舉例而言,包括:
- 因業務需要而常駐於不同地點者
- 夫妻長期分居,且配偶雙方居住地相距甚遠者
違反規定之後果
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或以上的戶籍,將會觸犯《戶籍法》第 78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9,000 元以下罰鍰。此外,戶政機關也有權依法廢止其重複登記的戶籍。
結論
總之,根據《戶籍法》規定,一人僅能登記於一個戶籍,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以上的戶籍身分,也就是一人只能有一個戶長身分。如有特殊情形需有兩個戶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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