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基法》,員工若適用一例一休制,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天。雇主若要求員工連續上班第 6 天,當天需加發加班費。此外,工作日出勤超過 8 小時者,超過部分即視為加班。
依法例規定,連續工作天數限制
根據台灣現行《勞基法》,對於實施一例一休制的員工,有以下規範:
因此,在台灣,員工依法例規定,最多可連續工作 6 天。第 6 天的加班費,依據《勞基法》第 37 條計算,加班時數的 1.5 倍。
雇主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和健康。員工也應注意自身的權益,避免過度勞累,影響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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