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不能當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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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格擔任公司負責人之特定人士
依法規定,須年滿十八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士,方具備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資格。然而,曾經犯下特定罪行,且正執行或尚未執行刑罰者,則被排除在符合資格之列。
以下是已被認定不適任擔任公司負責人之相關罪行:
1. 貪污罪:涉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不正當利益,以致損害公眾利益。
2. 侵占罪: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或轉讓他人,且意圖不法。
3. 背信罪:背棄應盡之義務,例如公司董事未善盡管理職責,致公司受有損害。
4. 偽造文書罪:出具或變造不實文書,意圖使他人受有損害。
5. 詐欺罪:以欺瞞或虛偽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
6. 賄賂罪: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以影響他人職務行為。
7. 誹謗罪: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8. 妨害公務罪:阻礙或妨害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若有上述不法行為紀錄,並處於正執行或尚未執行刑罰之狀態,則不具備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資格。這項規定旨在維護公司法制之健全與投資人權益,避免不法分子透過擔任負責人而得以規避法律責任或利用公司名義從事不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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