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香港可以帶多少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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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攜帶港幣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 629 章,旅客入境香港時攜帶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總值超過 12 萬港幣,必須通過紅色通道向海關人員申報。
旅客需填寫「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申報表」,提供以下資訊:
- 姓名和出生日期
- 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 入境日期和時間
- 所攜帶的現金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金額
- 資金來源
- 資金用途
海關人員可能會要求旅客出示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或收入證明,以核實資金來源。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港幣並處以 2 年監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不需申報:
- 以港幣以外的貨幣攜帶現金
- 攜帶以個人名義發行的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支票)
- 攜帶等值於或低於 12 萬港幣的現金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旅客應妥善保管申報表,並在離境時向海關出示,以證明已申報入境的資金。入境香港時誠實申報攜帶的資金,有助於海關防制洗錢和非法資金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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