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潰瘍 多久追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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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健保規定,若消化性潰瘍患者未於四個月內進行胃鏡檢查並確診有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則無法開立治療潰瘍藥物。這是因為大部分潰瘍患者在服藥三個月後應痊癒,若仍有症狀則應再次接受胃鏡檢查,確認潰瘍是否有變化。
胃潰瘍追蹤頻率
根據台灣健保規定,消化性潰瘍患者必須在四個月內進行胃鏡檢查並確診為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才能開立治療潰瘍的藥物。此規定基於以下原因:
- 大多數潰瘍在治療後三個月內應癒合:如果患者在服藥後三個月仍有症狀,則表示潰瘍可能沒有癒合,需要再次接受胃鏡檢查。
- 排除其他病因:胃部不適的症狀也可能是其他疾病引起的,例如胃炎、胃食道逆流症或幽門桿菌感染。胃鏡檢查有助於排除這些病因並提供正確的診斷。
因此,胃潰瘍患者應在確診後四個月內回診進行胃鏡追蹤檢查。如果潰瘍已癒合,則可以停止用藥。如果潰瘍尚未癒合或有惡化的跡象,則需要調整治療方案或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和治療。
定期追蹤有助於確保潰瘍得到適當的治療並避免併發症的發生。建議患者積極配合醫生的追蹤安排,以維護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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