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有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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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殊教育法將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狀況區分為十二類:包含智能、視覺、聽覺、語言、肢體、身體病弱、情緒行為、學習、多重障礙,以及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等,提供個別化之特殊教育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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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類別

在臺灣,特殊教育法將身心障礙者依據其身心狀況區分為十二類,以提供個別化的特殊教育與服務:

  1. 智能障礙:認知能力顯著低於同齡者,且伴隨適應行為不足。
  2. 視覺障礙:視力受損,影響學習、生活或工作。
  3. 聽覺障礙:聽力受損,影響接收或表達語言。
  4. 語言障礙:溝通能力受到影響,包括語言表達、接收或使用。
  5. 肢體障礙:身體結構或機能受損,影響移動、自理或操作工具。
  6. 身體病弱:因病或生理因素導致健康受損,影響學習或生活。
  7. 情緒行為障礙:情緒或行為異常,影響社會互動、學習或適應。
  8. 學習障礙:在特定學科或技能方面有顯著困難,排除智力因素影響。
  9. 多重障礙:同時具有兩種以上障礙類別。
  10. 自閉症:社會互動、溝通和行為模式異常,通常伴隨重複性行為。
  11. 發展遲緩:認知、語言、動作、社會互動或情緒發展遲緩。
  12. 其他障礙:不歸類於上述類別,但仍有身心障礙導致學習或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