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分幾類?
身心障礙證明不再只有十六類:邁向更精準的個人化服務
過去,談到身心障礙證明,許多人腦海中浮現的是那冗長的十六類別清單。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台灣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也迎來了革新。現行制度已不再沿用舊有的十六類分類方式,而是導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以更精準、更符合個人需求的方式來評估與分類。
這項重要的變革,讓身心障礙的鑑定不再只是單純的疾病診斷,而是更全面的考量個人在身體功能、活動及參與等面向的狀況。過去的十六類分類,往往過於簡化且缺乏彈性,難以完整反映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求。例如,一位視覺障礙者,可能同時伴隨行動不便或聽力受損,在舊制下可能僅能歸類於單一類別,導致相關資源的配置不夠周全。
而現行的ICF分類系統,則以八大類別呈現,更能精確地描繪身心障礙者的狀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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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 包含肢體功能受損,影響活動及參與。例如:截肢、腦性麻痺、肌肉萎縮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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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 指視力功能受損,影響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弱視、失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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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覺障礙: 包含聽力受損,影響溝通和學習。例如:聽力損失、耳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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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障礙: 指語言表達和理解能力受損。例如:口語障礙、構音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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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 包含認知能力受損,影響學習和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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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 指心理功能受損,影響情緒、思考和行為。例如:憂鬱症、精神分裂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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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譜系障礙: 包含社交互動、溝通及重複性行為模式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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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障礙: 包含其他未列入上述類別的身心障礙,例如:癲癇、慢性疾病等,只要符合身心障礙鑑定標準即可納入。
值得注意的是,這八大類別並非相互排斥,一個人可以同時屬於多個類別。更重要的是,ICF系統強調的是個體的全面評估,由跨專業團隊(包含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等)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多面向的評估,了解其身體功能、活動能力以及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再據此擬定個人化的服務計畫。
這種個人化的評估方式,能更有效地連結身心障礙者與所需的資源,例如:輔具補助、就業輔導、生活照顧等。不再是單純的「貼標籤」,而是著重於「提升生活品質」和「促進社會參與」。
總而言之,身心障礙證明的分類制度的改變,體現了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以及對身心障礙服務模式的革新。以ICF為基礎的八大類別分類,以及跨專業團隊的評估,將能提供更精準、更個人化的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更好地融入社會,展現他們的潛力與價值。 這不僅是制度上的改變,更是社會觀念上的進步,朝向更包容、更友善的社會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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