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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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滿三年,五年內累計達三年,雙方皆可訴請離婚。新制避免一方惡意分居,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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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通往離婚的單行道? 解析台灣夫妻分居與離婚的法律關聯

「分居」二字,對許多夫妻而言,或許是冷戰的延伸,或許是對婚姻破裂的無聲宣告。在台灣,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許多人直覺想到三年,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法律並非冷冰冰的條文,它試圖在保障婚姻的同時,也尊重個體的自主權。

過去,台灣的離婚制度較偏向「過錯主義」,必須舉證其中一方有過失才能訴請離婚。但時代變遷,人們對於婚姻的看法也隨之改變,法律也朝向更尊重個人意願的方向調整。現行法規允許「兩願離婚」以及「裁判離婚」,而分居與「裁判離婚」息息相關。

三年分居,真的是離婚的入場券嗎?

是的,但並非單純的「分居三年」這麼簡單。正確來說,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持續性分居達三年: 這指的是夫妻雙方必須連續三年沒有共同生活,且沒有任何複合的意圖。單純因為工作、就學等原因分隔兩地,並不能算作法律上的分居。重點在於雙方是否有意維持婚姻的共同生活,而非只是物理上的距離。例如,一方長期拒絕與另一方聯繫、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甚至另組家庭,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意分居」。

  2. 五年內累計達三年: 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一方利用短暫的複合來規避法律。例如,夫妻分居兩年後短暫同居幾個月,再繼續分居一年,這種情況下,法院仍可能認定雙方在五年內累計分居滿三年,符合裁判離婚的條件。 這個「五年內」的限制,強化了分居的持續性和真實性,避免被惡意操弄。

新制如何保障雙方權益?

過去單純以「分居三年」作為離婚要件,容易被一方惡意利用,例如一方刻意製造分居的假象,迫使另一方就範。而現行的「持續性分居達三年,五年內累計達三年」的規定,則有效避免了這種情況,更能保障雙方的權益,讓離婚的決定建立在更穩固、真實的基礎上。

除了分居,還有哪些情況可以訴請裁判離婚?

除了分居之外,民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重婚、通姦、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等等。

尋求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離婚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緒糾葛,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了解自身權益,並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切勿聽信坊間傳言或自行揣測法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總而言之,分居三年並非離婚的萬靈丹,關鍵在於分居的持續性、真實性以及雙方是否有維持婚姻的意願。透過法律的規範,期盼能讓每個人在面對婚姻的課題時,都能找到最合適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