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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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依約定內容具有法律效力,但若一方違約,求償需透過訴訟程序,法官將考量公平合理性及當事人經濟狀況後判決,過程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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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的承諾,法律保障的權益?

「我們好聚好散。」這句話,在許多走到婚姻盡頭的夫妻口中,聽起來像是最後的溫情,也像是對未來新生活的期許。為了體現這份「好聚好散」,許多夫妻會選擇自行擬定離婚協議書,將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白紙黑字寫下來,以為這就是保障雙方權益的最佳方式。然而,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其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是否真能確保雙方依照約定履行?

答案是: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確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離婚協議書就如同一般契約,對簽署的雙方都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例如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原則上雙方都必須遵守。

但是,這裡的「效力」指的是「約定效力」,而非「執行力」。這意味著,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無法直接憑藉離婚協議書強制執行,例如直接扣押對方財產。 必須透過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或請求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假設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丈夫每個月需支付妻子一萬元子女扶養費,但丈夫卻遲遲未支付。此時,妻子不能直接憑藉協議書向丈夫追討,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丈夫履行支付扶養費的義務。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審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實際需求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即使協議書中約定丈夫支付一萬元扶養費,法官也可能基於公平合理性,調整扶養費的金額。例如,若丈夫的經濟狀況明顯惡化,法官可能酌減扶養費的金額;反之,若子女的實際需求增加,法官也可能酌增扶養費的金額。

此外,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不僅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還需要支付律師費用、裁判費等額外成本,對雙方都是一種負擔。因此,雖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實務上,卻常常因為缺乏執行力而衍生許多爭議。

為了避免日後紛爭,並確保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建議夫妻在擬定離婚協議書後,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具有執行力,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直接憑藉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省去繁瑣的訴訟程序,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離婚協議書並非簽了就萬無一失。理解其效力及限制,並選擇適當的保障方式,才能真正確保「好聚好散」,讓雙方在結束婚姻關係後,都能開啟新的人生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