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可以同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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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同一個人可以嗎? — 別讓小細節卡住你的新生活
離婚,如同人生的一個句點,也像是另一個篇章的開始。在台灣,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俗稱兩願離婚)需要以書面立約,並經由兩位證人簽名,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正式結束婚姻關係。 很多人在準備離婚手續時,常會疑惑:「離婚證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答案是:不行。
雖然法律條文僅規定「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看似沒有明文禁止同一人擔任雙方證人。但實際操作上,戶政事務所為了避免爭議,以及確保雙方當事人確實出自真意,通常不接受同一人擔任兩位離婚證人的簽名。 他們會要求兩位「不同」的證人分別簽名,以彰顯離婚的嚴謹性與合法性。
想像一下,如果允許同一人擔任雙方證人,可能會衍生以下問題:
- 真意性疑慮: 若日後其中一方反悔,聲稱當時並非真意想離婚,而是受到脅迫,單一證人的證詞效力將會大打折扣,難以證明雙方當時的真實意願。
- 程序瑕疵: 同一人同時代表雙方簽署,容易被質疑程序瑕疵,可能導致離婚登記無效,徒增困擾。
- 公信力不足: 由同一人擔任雙方證人,難以取信於人,也可能讓戶政機關對於離婚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影響後續的登記流程。
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強烈建議尋找兩位不同的證人。 證人並不限定必須是親朋好友,只要是成年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了解你們的離婚意願並願意簽名作證即可。 您可以分別請託各自的朋友、同事、鄰居,甚至透過合法管道尋找專業的證人服務。
雖然離婚過程繁瑣,但妥善處理每個細節,才能確保往後的人生順利展開。 別讓證人這個小環節卡住你邁向新生活的腳步,仔細準備,才能真正放下過去,迎接嶄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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