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可以當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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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擔任董事之法律規範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8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兼任公營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其餘非屬公營事業者,不得兼任董事等職務。此項規範旨於避免公務人員發生利益衝突,確保公務之公正性與廉潔性。
在多層次傳銷(MLM)參與方面,公務人員應遵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發布之相關函釋規定。函釋中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參加具有金字塔型組織架構、需繳交具有一定金額門檻之入會費或商品銷售等特徵之MLM活動,並不得擔任MLM組織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
此外,公務人員在兼任職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兼任職務應與公務職務性質無利害關係。
- 兼任職務之時間不得影響公務之執行。
- 應避免擔任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之職務。
- 兼任職務應於就職前向上級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
公務人員兼任其他職務應以不違反法令規定、不影響公務之執行為原則,以維護公務之公正、廉潔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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