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應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原則上,每位病人只能申請一位外籍看護,但有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 0 分等例外情形時,可再申請一位。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一般情況下,一位病人只能申請一位外籍家庭看護工。但是,如果有特殊需求,以下情況可申請第二位外籍家庭看護工:
申請第二位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必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獲得核准後,雇主才能聘僱第二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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