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可以不扶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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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依法免除扶養義務,條件包括父母曾嚴重虐待、侮辱或侵害子女身心,或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 法律保障受不當對待子女的權益,使其免除不合理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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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除扶養父母的條件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20 條規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特定情況下,子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1. 父母曾嚴重虐待、侮辱或侵害子女身心健康:此類行為嚴重破壞親子關係,造成子女身心受創,使扶養義務難以履行。

  2. 父母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父母應負扶養子女之責,若長期不履行,且情節嚴重,子女無法獲得應有的照顧,則可免除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若父母曾長期虐待子女,對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或父母離家多年,未曾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子女可依據上述法條,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申請免除扶養義務程序:

  1. 蒐集證據:收集相關證據,證明父母符合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2. 向法院提出訴訟:向法院提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3.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後,根據證據認定是否符合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父母的行為是否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父母未盡扶養責任的期間及情節,以及子女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注意事項:

  • 子女免除扶養義務,不表示完全脫離親屬關係。
  • 子女在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前,應先徵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了解具體適用條件。
  • 法院會視個案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裁決,保障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