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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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可聲請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與法官裁量皆認可,行為人可能獲得減刑或免刑的機會。過去案例顯示,鑑定結果與法院判決衝突的情況相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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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真的能讓我少坐牢嗎?淺談台灣刑法中的精神疾病與減刑

在台灣,當我們談論到犯罪與刑罰,總會希望法律能兼顧公平與人道。如果犯罪者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法律會因此網開一面嗎?精神病真的能成為減刑,甚至免刑的理由嗎?這的確是一個複雜且充滿爭議的話題。

簡單來說,答案是「有可能」。但要達成這個結果,並不是單純聲稱自己有精神疾病就可以,而是需要經過一系列嚴謹的程序和評估。

首先,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辯護律師或家屬可以聲請精神鑑定。這個鑑定並非隨便找個醫生開證明就可以,而是需要由專業的精神科醫師,通常是受過法醫精神醫學訓練的醫師,進行詳細的診斷與評估。鑑定的重點在於釐清:犯罪行為發生時,嫌疑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進而影響其辨識行為能力或控制能力。

刑法第19條是這個議題的核心。它規定了「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以及「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換句話說,如果精神鑑定結果顯示,嫌疑人在犯罪當下,因為精神疾病而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或控制能力,那麼法律上可以不罰。但這種情況非常罕見,需要極為嚴重的精神疾病才能成立。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嫌疑人的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這時候法官可以酌情減輕其刑。但減輕多少,則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會綜合考量鑑定報告、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最終判決。

因此,精神鑑定結果僅是法官判決的參考依據之一,並非絕對。法官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可以決定是否採納鑑定結果,以及減輕刑罰的程度。如果法官認為鑑定結果不夠充分,甚至可以要求進行第二次鑑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認定嫌疑人因為精神疾病而減輕刑罰,也可能會同時進行監護處分。這表示嫌疑人可能不會直接被釋放,而是會被送往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保障社會安全。

過去的案例顯示,雖然鑑定結果與法院判決偶爾會出現衝突,但整體而言,法院通常會尊重專業精神科醫師的鑑定意見。然而,這並不代表所有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都能輕易獲得減刑,最終結果仍然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的判斷。

總之,精神疾病確實有可能成為減刑的理由,但這需要經過嚴謹的鑑定程序和法院的審慎評估,並非一蹴可幾。這個議題的核心,始終是如何在保護社會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