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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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 95 年修正後擴大適用範圍,明文規定:「本法於各機關依公務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適用之。」然而,公務員任用法第 2 條僅明定正式任用之公務員,並未涵蓋臨時任用之公務員。因此,臨時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成為爭議焦點。
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96 號判決指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各機關依公務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本於適用法律之原則,已包含臨時任用人員在內。」此判決確立了臨時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法律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正式任用及臨時任用之公務員,因此臨時人員屬於服務法適用對象,並享有相關權利義務。例如,臨時人員享有保障服務期間的權益、受考績評核、給予獎懲、休假等權利,同時也負有遵守法令、忠於職守、勤慎服務等義務。
此外,公務員服務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參與政治活動,此規定同樣適用於臨時人員。臨時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拉票或宣傳,違反者將受懲處。
總之,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臨時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並享有相關權利義務。這項規定保障了臨時人員的權益,也確保公務機關運作的公正性與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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