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一定要本人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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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簽署之必要性
於台灣境內,委託他人代辦戶政業務時,委託書必須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此規定乃民法第 3 條所規範,旨在確保委託書的效力及真實性。
親自簽名之重要性
親自簽名是確認文件出具人身份的最直接方式。委託書上委託人的簽名具有下列意義:
- 確認委託行為:親自簽名表示委託人明白且同意委託他人代辦特定事務。
- 確認權利讓渡:委託書賦予受託人一定範圍的權利,而委託人的簽名表示其已將這些權利暫時讓渡給受託人。
蓋章的例外情況
在特定情況下,委託人可蓋章代替親自簽名。根據戶政事務處理要點第 10 條,委託書可由下列人士蓋章:
- 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由主管人蓋章。
- 私法人:由負責人或經理人蓋章。
- 軍人或受刑人:由其主管長官或監獄長蓋章。
未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後果
若委託書未經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則可能導致下列後果:
- 委託無效:委託書失效,受託人不得代為辦理委託事宜。
- 冒用偽造:若委託書遭冒用偽造,委託人可能遭受權益損害。
-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戶政機關依規定必須確認委託書的真實性,若委託書未經親自簽名或蓋章,將可能不予受理。
因此,在委託他人代辦戶政業務時,務必親自簽名或蓋章於委託書上,以確保委託行為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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