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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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應依法代替子女為意思表示或事後承認其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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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法令或其他規定,於受監護或輔助人不能自ら為意思表示或所為意思表示不具法律上效力時,得代為意思表示或同意之特定之人。

在台灣民法中,未成年人為受監護人,其法定代理人主要為其父母雙方。根據《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身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代理子女為意思表示,或於子女已為意思表示後,承認其法律行為之效力。例如:未成年子女欲購買自行車,但因未具備法律行為能力,故需由父母代為購買,或於子女已自行購買後,父母可予以追認,使該法律行為產生效力。

此外,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雙亡或其父母均喪失監護權時,法院得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選任適當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該監護人即可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