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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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可透過裁判離婚向法院聲請。法院將審查證據,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強制結束婚姻關係。不同於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必須經歷訴訟程序,包括提出訴狀、提交證據和訴訟審理。
一方不願離婚之應對
當一方不願離婚時,請求方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
協議離婚:
- 雙方進行協商,在不影響子女權益的前提下,協議離婚事宜,包括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
- 協議內容經雙方簽署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裁判離婚:
- 若無法與配偶達成協議,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 法院將審理雙方證據,查明確有《民法》第1052條所定法定離婚事由,始得判決離婚。
法院審酌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的事由包括:
- 重大配偶權利義務之違反。
- 惡意遺棄。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經法定程序宣告失蹤。
- 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惡疾。
-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訴訟程序:
- 聲請人提出訴狀,說明離婚事由及證據。
- 法院通知被聲請人,並傳喚雙方到庭。
- 法院審理證據,調查事實。
- 法院依法裁判,確定離婚與否。
裁判離婚之效力:
- 法院判決生效後,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 雙方須依裁判內容處理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事宜。
- 一方不願離婚,並不會影響法院判決離婚的效力。
注意事項:
- 離婚事宜牽涉個人權益,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 法院判決離婚後,若有其他未解決事宜,仍可透過調解或訴訟方式處理。
- 離婚涉及子女權益,應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制定適切的子女監護及扶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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