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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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可透過裁判離婚向法院聲請。法院將審查證據,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強制結束婚姻關係。不同於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必須經歷訴訟程序,包括提出訴狀、提交證據和訴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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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願離婚之應對

當一方不願離婚時,請求方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

協議離婚:

  • 雙方進行協商,在不影響子女權益的前提下,協議離婚事宜,包括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
  • 協議內容經雙方簽署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裁判離婚:

  • 若無法與配偶達成協議,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 法院將審理雙方證據,查明確有《民法》第1052條所定法定離婚事由,始得判決離婚。

法院審酌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的事由包括:

  • 重大配偶權利義務之違反。
  • 惡意遺棄。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經法定程序宣告失蹤。
  • 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惡疾。
  •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訴訟程序:

  • 聲請人提出訴狀,說明離婚事由及證據。
  • 法院通知被聲請人,並傳喚雙方到庭。
  • 法院審理證據,調查事實。
  • 法院依法裁判,確定離婚與否。

裁判離婚之效力:

  • 法院判決生效後,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 雙方須依裁判內容處理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事宜。
  • 一方不願離婚,並不會影響法院判決離婚的效力。

注意事項:

  • 離婚事宜牽涉個人權益,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 法院判決離婚後,若有其他未解決事宜,仍可透過調解或訴訟方式處理。
  • 離婚涉及子女權益,應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制定適切的子女監護及扶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