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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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協議書上簽字畫押,即代表雙方已達成共識,不再有金錢上的請求,故無法請求贍養費;若需爭取贍養費,則需透過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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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與贍養費:簽字畫押不等於放棄權益

許多人認為,兩願離婚協議書簽字畫押就代表一切塵埃落定,雙方互不相欠,尤其是贍養費這項敏感議題,更是就此畫上句點。然而,這想法並非絕對正確,兩願離婚協議書是否包含贍養費的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有效,才是決定能否請求贍養費的關鍵。 坊間流傳「兩願離婚協議書上簽字畫押,即代表雙方已達成共識,不再有金錢上的請求,故無法請求贍養費;若需爭取贍養費,則需透過法院判決離婚」的說法,過於簡化且容易造成誤解。

事實上,兩願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取決於協議內容是否合法、雙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以及是否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等要素。 如果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放棄贍養費,且雙方均充分理解並自願簽署,則日後一方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贍養費,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然而,許多夫妻在離婚時,因著急結束婚姻關係,往往忽略了協議書中關於贍養費的條款,甚至可能因不了解法律知識,而簽署了對自身權益不利的協議。

例如,一方可能因一時情緒或受到另一方脅迫而放棄贍養費請求,事後後悔,則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這時,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婚姻持續時間、有無共同扶養子女等因素,依據民法相關規定重新審理,判斷是否應支付贍養費,以及金額多少。即使協議書上未明確提及贍養費,若法院認為一方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仍可能判決其支付。

更進一步來說,即使協議書中明確載明放棄贍養費,但若該放棄條款顯失公平,例如,一方經濟狀況遠優於另一方,卻讓經濟弱勢的一方完全放棄贍養費,則法院也可能認定該條款無效。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協議內容嚴重偏離一般社會通念的公平原則,顯然對一方極為不利。 這需要法院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因此,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前,強烈建議夫妻雙方務必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仔細審閱協議書內容,尤其關於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及贍養費等重要條款,務必充分理解其法律效力,避免日後產生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切勿輕信網路上的片面資訊或坊間流傳的說法,將自身權益拱手讓人。 理性、謹慎,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唯有在充分了解自身權益的前提下,才能在離婚協議中達成真正公平、合理的協議,而非草率簽字,留下日後無窮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