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跟對方要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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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跟對方要錢嗎?
許多人在面臨離婚時,都會產生這個疑問。答案是:有可能,但並非理所當然。在台灣,離婚後是否能要求對方支付費用,取決於幾個因素,主要可分為「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兩種。
一、贍養費:
並非所有離婚都能請求贍養費。法律規定,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無過失方: 離婚主要責任並不在於請求方。若雙方都有過失,則需比較過失程度,過失較輕者可以請求。若雙方過失相當,則誰也不能請求。所謂「過失」,指的是對婚姻破裂應負較大責任的行為,例如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等。
- 生活陷於困境: 離婚後,請求方因無工作能力、身心狀況或其他因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 對方有給付能力: 對方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贍養費,否則即使符合前兩項條件,也難以實際請求。
如同文章開頭所述,贍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決定,並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經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後即生效力。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
二、剩餘財產分配:
除了贍養費,在法律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剩餘部分的一半歸另一方所有。
舉例來說,若先生在婚姻期間增加了100萬元財產,太太增加了60萬元財產,則先生需將 (100萬 – 60萬) / 2 = 20萬元分配給太太。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例如,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就不列入計算。另外,若夫妻有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則無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三、其他費用: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如果子女由其中一方監護,另一方則有義務支付子女的扶養費,直至子女成年為止。扶養費的金額也需由雙方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訴請法院裁判。
結論:
離婚後是否能「跟對方要錢」,需視個別情況而定,並非絕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釐清自身權益,以保障自身權益。切勿聽信網路上的片面之詞,以免做出錯誤的判斷,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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