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給對方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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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7條規定,離婚時若一方無過失且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縱然無過失,仍需給付贍養費。贍養費旨在保護離婚後經濟困難的配偶,確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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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就一定要給對方錢嗎?淺談台灣離婚的財務議題

「離婚要給對方錢嗎?」這是在決定結束婚姻關係時,許多人心中的疑問。答案並非絕對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最關鍵的就是雙方在婚姻中的角色、貢獻,以及離婚後的生活狀況。

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下,離婚後的財務問題主要分為兩個面向:財產分配贍養費

財產分配的原則是基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累積的財產,進行公平分配。這遵循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簡單來說,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多於另一方,那麼財產較多的一方必須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這是一個獨立於離婚原因的權利,即使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仍有權利請求分配。例外情況是,如果一方能證明該財產是繼承或受贈而來,或是有其他特殊原因,可能可以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贍養費則更著重於保護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民法第105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過失,且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縱使沒有過失,仍然可能需要支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目的並非懲罰犯錯的一方,而是確保離婚後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不至於因為離婚而陷入困境。

然而,要主張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無過失: 聲請贍養費的一方,必須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重大過失,例如外遇、家庭暴力等。
  • 生活困難: 聲請贍養費的一方,離婚後的生活陷入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這通常是指收入不足以支應基本開銷,或是因為年邁、疾病等原因而失去工作能力。

贍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婚姻維持時間、對家庭的貢獻程度、以及離婚後的需要等因素,由雙方協議或是法院判決決定。

因此,回歸到最初的問題:「離婚要給對方錢嗎?」答案是:

  • 可能需要進行財產分配, 如果婚姻期間雙方累積的財產存在差異。
  • 可能需要支付贍養費, 如果對方符合無過失且生活困難的條件。

然而,法律條文是死的,實際情況卻是複雜多變的。建議在面臨離婚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了解自身權益,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最有利的策略,才能保障自身在離婚後的財務安全與生活品質。離婚不僅僅是感情的結束,更牽涉到現實的經濟問題,理性面對、妥善規劃,才能真正迎接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