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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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無須監護人。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父母若無法行使監護權,則依序由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非同居祖父母擔任。成年後,個人擁有完全行為能力,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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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誰是我的監護人?答案很簡單:沒有人。

我們常常聽到「監護人」這個詞彙,腦海中浮現的是未成年子女仰賴父母或其他指定監護人照顧的畫面。然而,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成年之後,這層依賴關係便告一段落。民法明確規定,年滿十八歲,即取得完全行為能力,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換句話說,我們不再需要他人來替我們做決定,也不再受制於任何監護人的約束。

許多人可能誤以為,即便成年了,仍需要父母或其他親屬的「監護」,特別是在處理財產或重大事務時。但這種想法是將「監護」與「協助」、「諮詢」混淆了。成年人可以自行處理一切事務,當然可以尋求家人或朋友的意見,但這些協助僅是基於個人意願,而非法律上的義務或強制。父母或其他親屬,無法以監護人的身分干涉成年子女的個人生活、財產管理或其他任何決定。

有些人可能會因為身心障礙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要他人協助處理生活事務或財產管理。但在這種情況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監護」,而是透過法院指定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來委託他人協助處理特定事務。這與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完全不同,是針對特定情況,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特殊措施。 即使有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成年人仍保有決定權,只是在特定事務上需要他人協助執行。

總之,成年後,我們是自己的主人。我們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別再被「監護人」的觀念所束縛,勇敢地踏出人生的下一步,用自己的雙手去創造屬於自己的未來。 這份自由與責任,是成年禮最珍貴的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