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要付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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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後,對子女的扶養責任不因監護權歸屬而消失。雙方應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開銷,以維持其原有生活品質,直到孩子滿18歲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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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支付至子女成年

當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扶養責任並不會隨監護權歸屬而消失。雙親仍須共同承擔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用,以維護其原有的生活水準,直到子女年滿18歲為止。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19條規定,子女從出生開始就享有請求父母扶養的權利,而父母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這項義務不因父母離婚或監護權歸屬何方而有所改變。

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雙親應協商或經由法院裁定,決定扶養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扶養費應涵蓋子女的生活開銷,包括食衣住行、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

依據《民法》第1121條,扶養義務應持續至子女成年。成年年齡為18歲。因此,父母須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年滿18歲為止。

需要注意的是,若子女因身心障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自立,則父母的扶養義務將持續至子女經濟獨立為止。

值得一提的是,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會隨著子女的年齡、生活水準、父母經濟能力等因素而調整。父母應定期檢討扶養費的適當性,必要時可協議變更或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

總而言之,父母離異後對子女的扶養責任並不終止,雙方仍須持續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年滿18歲為止。父母應本著對子女的愛與責任感,共同承擔扶養義務,確保子女獲得適當的照顧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