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聘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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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工作為常態,定期契約須有合理正當事由。若雇主長期維持相同業務且有持續性人力需求,卻仍一年一聘,恐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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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踩在法律紅線上?小心掉入違法陷阱!

許多勞工朋友都曾經歷或聽聞「一年一聘」的聘僱模式,看似稀鬆平常,卻潛藏著觸法的風險。究竟一年一聘違法嗎?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關鍵在於雇主是否具備「合理正當事由」。

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工作權的穩定性,連續性的工作型態才是常態。定期契約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客觀且合理的事由之上。例如,專案性質的工作、季節性或臨時性的需求,或是特定期間的職務代理等,都可被視為合理的定期契約理由。

然而,實務上許多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以「一年一聘」規避勞基法對不定期契約勞工的保障,例如資遣費、預告期等。如果雇主長期維持相同的業務,且有持續性的人力需求,卻持續以一年一聘的方式聘僱勞工,規避長期僱傭關係的建立,就可能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例如勞基法第九條關於不定期契約的推定。

換句話說,即使簽訂了一年一期的定期契約,若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具有持續性,且連續數年都以相同方式「續聘」,法院很可能認定雙方實質上已成立不定期契約關係。此時,雇主若想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例如提供合理的資遣事由及資遣費,否則可能面臨勞工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資遣費,甚至要求繼續僱用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雇主一開始的確有合理正當事由採用定期契約,但隨著時間推移,若該事由已消失,卻仍持續一年一聘,同樣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因此,勞工朋友們若遇到一年一聘的情況,應仔細檢視自身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的關聯性,評估雇主是否具備合理正當事由。若有任何疑慮,可向勞工局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而雇主方面,更應審慎評估人力需求,妥善規劃聘僱模式,避免因一時便宜行事而觸法,得不償失。 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將「一年一聘」作為規避勞基法責任的工具,唯有合法合規的僱傭關係,才能建立穩定的勞資關係,創造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