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原告一定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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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原告委任律師可不到庭,但被告原則上須出庭,即使委任律師也一樣。證人則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出庭將影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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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原告不出庭真的沒問題嗎?——淺談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與權益

許多人誤以為刑事案件中,既然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身為被害人的原告,委託律師後就可以高枕無憂,不必親自出庭。這樣的想法,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行,卻忽略了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所能扮演的積極角色,以及不出庭可能衍生的風險。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重要的概念:刑事訴訟中,並沒有「原告」這個角色。提起訴訟的是檢察官,而案件的當事人,是「被告」與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一般人所說的「原告」,其實是指「告訴人」或「被害人」。告訴人指的是提起告訴的人,而被害人則是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在多數情況下,告訴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

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被害人一定要出庭,但被害人不出庭,確實可能影響自身權益。以下幾點值得深入探討:

一、影響證據力與判決結果:

被害人親自出庭,可以陳述案發經過、身心所受的傷害,以及對被告量刑的意見。這些證詞是重要的證據,能幫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做出更公正的判決。若被害人不出庭,法官只能依賴書面資料或其他證人的證詞,可能會影響證據力,甚至導致輕判被告。

二、無法即時澄清事實:

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可能會提出對被害人不利的說法或證據。如果被害人不出庭,就無法即時反駁或澄清,可能造成法官誤判。

三、難以充分行使權利:

被害人有權參與訴訟程序,例如:詰問證人、閱覽卷證、提出新證據等等。不出庭,就等於放棄了這些重要的權利,也無法有效監督訴訟的進行。

四、影響附帶民事訴訟:

許多被害人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不出庭,除了可能影響刑事判決結果外,也會影響民事求償的金額。法官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會考量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和身心 suffering。若被害人未出庭陳述,法官難以準確判斷,可能導致賠償金額不如預期。

五、展現積極追究的態度:

被害人出庭,除了能保障自身權益外,也能展現積極追究犯罪的態度,對被告產生一定的壓力,並有助於社會正義的實現。

當然,被害人不出庭也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身體狀況不佳、居住地遙遠、擔心遭受被告或其家屬的威脅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並事先準備好書面陳述狀,詳述案發經過和自身訴求。

總而言之,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被害人一定要出庭,但基於保障自身權益和追求司法正義的考量,強烈建議被害人積極參與訴訟程序。若因故無法親自出庭,也應委託律師妥善處理,並與檢察官保持聯繫,以確保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