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定會開庭嗎?
刑事案件,電影裡總鋪陳著緊張的開庭場面,被告席上的忐忑不安,檢辯雙方唇槍舌戰的激烈攻防…但現實中的刑事案件,真的每件都會開庭嗎?答案是否定的。 許多人誤以為刑事案件必然要經過法庭審理,事實上,並非如此。 案件是否開庭,取決於偵查階段檢察官的判斷以及案件的複雜程度。
檢察官是偵查階段的主角,掌握著案件的走向。他們在蒐集證據、訊問相關人員後,會綜合研判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傳喚被告到案說明,並非偵查程序的必要步驟。檢察官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取得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科學鑑定報告等等。如果檢察官根據這些證據,認為已經足以證明被告無罪,或是犯罪事實不足以構成犯罪,便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直接結束偵查程序,根本不會進入法院開庭審理。
想像一下,一個竊盜案,警方逮到嫌犯,同時也取得了明確的監視錄影畫面,畫面清楚顯示嫌犯的犯案過程,並有鑑識人員的指紋比對結果佐證。此時,檢察官可能認為證據已經非常充分,無需再傳喚嫌犯到案,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或起訴,而不會耗費司法資源進行冗長的開庭程序。
當然,大多數較為複雜的案件,例如涉及多名被告、證據爭議較大,或是情節嚴重,例如重大刑案,通常都需要開庭審理,讓法官在公開的審判程序中,審酌所有證據,並聽取被告及相關人的陳述,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總而言之,刑事案件是否開庭,並非絕對。這取決於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對證據的判斷,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性。 雖然電視劇裡的法庭戲碼精彩刺激,但現實中的司法程序,更注重效率和證據的充分性,在證據明確的情況下,未必需要經過法院冗長的審理程序,就能有效率地解決案件。 因此,下次看到新聞報導某刑事案件「偵查終結」,並不一定代表案件已經開庭審理過。 不起訴處分,也是偵查階段的一個合法且常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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