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可以當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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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前科者能否擔任律師?
在台灣法規中,曾犯內亂、外患等重罪者,即使已刑滿釋放,仍將喪失律師資格。這是因為律師肩負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品德操守至關重要。
律師法明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律師:
- 曾犯內亂、外患、叛亂等重罪。
- 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強制性交罪)至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制猥褻罪)等性犯罪。
律師身負公眾信賴,協助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因此,社會大眾對於律師的品德操守有高度期待。對於曾經犯下重罪者,若賦予其擔任律師的資格,恐損害律師業界的信譽,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律師資格審查時,對於前科的審查將十分嚴格。即使是過往曾經犯下輕微罪行,也有可能遭致審查不通過。因此,對於有前科者而言,想要取得律師資格並不容易。
然而,也有例外情況。如果重罪前科者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因刑期較輕而聲請易科罰金,且經過一段時間的良好表現,有可能會獲得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許可,取得律師資格。
總而言之,在台灣,重罪前科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律師。由於律師身負社會信託,品德操守至關重要,因此審查前科紀錄時會十分嚴格。對於有前科者而言,取得律師資格是一項挑戰,但並非完全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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