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可以考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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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公務人員考試,包括法官考試: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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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前科能影響法官考試資格?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包括法官考試: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
  • 曾任公務員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換言之,只要曾有上述前科,且尚未復權,均不得報考法官考試。這項規定旨在維護公務人員的品德操守,避免不適任者進入公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