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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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能「隨意」叫你回家吃自己?解雇員工的眉角大公開!
「你明天不用來了!」這句話恐怕是所有上班族最害怕聽到的夢魘。但老闆真的可以隨意解雇員工嗎?答案當然是「不行」! 雖然台灣的《勞基法》賦予雇主在特定情況下資遣員工的權利,但絕對不是老闆想怎樣就怎樣,可以「隨意」開除人。所謂的「無法勝任工作」解雇,背後其實暗藏著許多眉角,一不小心就會踩到法律紅線,讓老闆吃上官司。
《勞基法》第11條清楚列舉了雇主可以預告解雇員工的情形,其中一項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乍看之下,老闆似乎可以依此條款開除表現不佳的員工。但實務上,法院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老闆單方面覺得你不夠好就可以。
要符合「不能勝任工作」的條件,老闆必須先證明:
- 員工在客觀上確實無法達到工作要求的標準: 這不僅是老闆的主觀感覺,還需要具體的證據佐證,例如員工績效評估報告、錯誤記錄、客戶投訴等。
- 雇主已經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 老闆必須提供員工輔導、訓練或調整職務等協助,讓員工有機會提升能力。如果員工在經過輔導後,仍然無法達到工作要求,才能比較站得住腳的說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 雇主有明確且合理的考績制度: 考績制度必須是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且適用於所有員工,不能只針對特定對象。
如果老闆沒有做到以上幾點,就單方面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員工,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雇。
此外,除了「不能勝任工作」,《勞基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員工的情況,例如:
- 歇業或轉讓: 公司倒閉或被收購。
- 虧損或業務緊縮: 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必須裁員。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例如地震、疫情等天災導致公司停工。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例如公司轉型,原本的工作內容不再需要。
無論是哪種情況,雇主都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員工,並給予資遣費。預告期間的長短依據員工的年資而有所不同。
總結來說,老闆絕對不能「隨意」解雇員工!《勞基法》對勞工有相當程度的保護,即便員工表現不佳,老闆也必須提供改善機會,並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合法解雇。 如果你認為自己被老闆不當解雇,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了解這些資訊,才能在職場上保護自己,避免成為老闆「隨意」開除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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