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可以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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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資遣員工,即使員工不同意,資遣仍具效力。員工簽署資遣同意書並非必要,但簽署亦不違法。謀職假則應依照規定,每七日請領兩日,不得累積後一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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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遣員工,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當企業面臨財務困難或組織調整時,可能需要資遣員工。然而,員工對於資遣是否具備不同意的權利呢?

根據台灣法律,雇主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資遣員工。資遣條件包括:

  • 事業財務困難或虧損
  • 業務緊縮或機器設備更新
  •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勞動契約
  • 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僱用

當雇主符合資遣要件時,便可依法資遣員工。此時,即使員工不同意,資遣仍具有效力。雇主無須徵得員工同意,即可終止勞動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於資遣員工時,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及相關權益。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員工工作年資而定。此外,雇主應協助員工職業轉介或就業服務。

至於資遣同意書,雖然簽署非屬必要,但也不違法。雇主可與員工協議簽署資遣同意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然而,資遣同意書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否則仍將視為無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謀職假。台灣勞基法規定,被資遣的員工享有謀職假。員工得於資遣生效後,每七日請領兩日謀職假。此類假期不得累積後一次申請,且不得扣除工資。

總之,企業資遣員工時,即使員工不同意,資遣仍具效力。雇主應遵循法定程序,並給付員工應有權益。員工則可依法申請謀職假,利於後續求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