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要勾哪一條?

3 瀏覽次數

非自願離職的情況包含:

  • 雇主關閉、遷移或休業
  • 雇主解散或破產
  • 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 或 20 條規定的特定事項
  • 定期契約到期後,超過 1 個月無法就業,且契約期在離職前一年內合計至少滿 6 個月
提供建議 0 喜歡次數

非自願離職,保障權益,條款選擇有學問!

當我們遭遇非自願離職,心情難免沮喪,但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權益,並正確填寫相關文件,以確保未來能順利請領失業給付或其他相關補助。在眾多的條款中,哪一條才符合你的情況呢?讓我們仔細分析:

首先,釐清你的離職原因:

非自願離職指的是並非由勞工主動提出離職,而是因為雇主方面的因素導致勞動契約終止。題目中已列舉了常見的非自願離職情況,我們將一一拆解,協助你判斷。

逐一檢視,對號入座:

  • 雇主關閉、遷移或休業: 如果你的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宣布關閉、遷移到其他地方,或是進入停業狀態,導致你被迫離職,那麼就應該勾選這一條。重點在於公司主動結束或變更營業地點,導致你失去工作。

  • 雇主解散或破產: 公司宣告解散或進入破產程序,代表公司法人資格消失或無力償還債務,勞工自然也因此失業。這也是典型的非自願離職,請務必勾選。

  • 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 或 20 條規定的特定事項: 這一條比較複雜,需要更深入的了解。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資遣): 通常是指公司因業務緊縮、虧損或轉讓等原因,需要裁減員工。如果你是被資遣,而非自己主動離職,就應勾選這一條。務必確認公司有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你資遣費和預告期間。
    •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職業災害): 如果你因為職業災害而無法繼續工作,雇主因此終止勞動契約,同樣屬於非自願離職。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勞工主動終止契約): 雖然是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苛待勞工等,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契約,並視為非自願離職。
    •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改組或轉讓): 如果公司因為改組或轉讓而必須終止與你的勞動契約,也屬於非自願離職。
  • 定期契約到期後,超過 1 個月無法就業,且契約期在離職前一年內合計至少滿 6 個月: 這個條款適用於簽訂定期契約(例如:一年一聘)的勞工。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到期,而你在一個月內沒有找到其他工作,並且你在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的總期間至少有六個月以上,就可以勾選這一條。注意重點在於「定期契約」和「一定期間的失業」。

務必仔細核對,避免錯誤:

在勾選之前,務必再次確認你的離職原因是否與上述描述相符。如果對於離職原因有任何疑問,建議可以向勞工局或相關機構諮詢,以免影響你的權益。

額外提醒:

除了正確勾選離職原因外,也要留意相關文件的準備,例如: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等。這些文件是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的重要依據。

總之,非自願離職雖然令人沮喪,但透過了解相關規定,謹慎填寫文件,就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為未來的生活奠定基礎。祝你早日找到理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