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節獎金可以不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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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獎金是否必須發放?原則上,若獎金屬於恩惠性質,並非法定工資,雇主可自行決定。然而,若獎金具有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則可能被視為工資,雇主不得任意扣發,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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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獎金是紅包還是薪水?老闆說了算?

一年一度的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將至,除了期待與家人團聚,上班族最關心的莫過於紅包能不能入袋。但老闆說了算嗎?三節獎金究竟是「恩惠」還是「工資」?搞清楚這個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首先,我們要區分「恩惠性給與」與「工資」的定義。簡單來說,恩惠性給與 指的是雇主基於體恤員工辛勞或鼓勵士氣,而額外發放的獎金,屬於老闆的心意,不具備事先約定或經常性給與的性質。這種獎金,老闆確實有權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金額。

然而,事情並非這麼單純。如果三節獎金符合以下條件,它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具對價性: 獎金發放與員工的績效、工作表現直接相關,而非單純的節慶紅包。例如,公司明訂只要達成特定業績,三節就能領到獎金,這就帶有對價關係。
  • 具經常性: 公司過去持續、規律地在三節發放獎金,讓員工產生期待,甚至將其視為薪資的一部分。即使公司合約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長期以來的慣例也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 勞動契約明訂: 最直接的情況就是,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中明確載明三節獎金的發放規則與金額。

如果三節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就不能任意扣發或減少。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必須全額給付,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雇主不得擅自扣發。若雇主無故扣發工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所以,三節獎金能不能不給,關鍵就在於它的性質。如果屬於單純的恩惠性給與,老闆當然有權決定。但如果帶有對價性且具備經常性,甚至在勞動契約中有明確規定,那它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老闆就不能隨意扣發。

因此,上班族在面對三節獎金時,應該:

  • 檢視勞動契約: 確認契約中是否有關於獎金的明確規定。
  • 了解公司慣例: 回顧過去公司是否持續、規律地發放三節獎金。
  • 釐清獎金性質: 判斷獎金是否與個人績效或工作表現直接相關。

若發現雇主無故扣發或減少應得的三節獎金,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維護自身權益。畢竟,辛辛苦苦工作了一整年,該有的回報,一分都不能少!這不僅是爭取應得的薪資,更是捍衛自己的勞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