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狀況不用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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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員工若於簽約時造假或對雇主及相關人士施暴、嚴重侮辱,雇主得立即終止契約,無須支付資遣費。 此為例外情況,不適用一般資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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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下的例外:哪些情況不用給資遣費?

在台灣,勞工權益受到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保障,資遣費便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利。然而,法律並非鐵板一塊,有些特定情況下,雇主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這並非雇主可以任意使用的權利,而是基於勞工嚴重違法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例外情況。

一般而言,若公司因營運狀況不佳、業務縮編等因素而資遣員工,都必須依勞基法規定支付資遣費。然而,以下幾種情況,雇主可以依法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免除支付資遣費的義務:

一、 簽約時造假: 這是指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以虛偽不實的資料或方式取得工作機會。例如,提供偽造的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或隱瞞重大疾病等足以影響雇主聘僱決定的事項。此種情況下,雇主發現事實真相後,可以立即終止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因為勞動契約自始即因欺瞞而無效。

二、 對雇主或相關人士施暴或嚴重侮辱: 這涵蓋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等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影響工作秩序及安全,甚至造成雇主或相關人士身心嚴重受損的程度。 輕微的口角爭執或一時衝動的行為,通常不足以構成立即終止契約的條件。 需視情況嚴重性而定,判斷標準包含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對工作環境的影響。 例如,嚴重的人身攻擊、恐嚇、毀損財物等行為,都可能符合此項條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兩種情況都屬於例外中的例外,雇主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確實有上述行為。 單方面的指控不足以成立,雇主需要提供例如錄音錄影、證人證詞、醫療證明等客觀證據,以佐證其主張。 若雇主無法提出充分證據,則仍需依法支付資遣費,甚至可能面臨勞工的求償。

此外,有些案例雖然看似符合上述條件,但仍可能因個案事實及證據而有不同結果。 因此,建議雇主及員工在發生勞資爭議時,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因錯誤判斷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預防勝於治療,建立良好的勞雇關係,才是避免此類爭端發生的最佳途徑。 良好的溝通和建立明確的工作規則與規範,有助於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