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以下不用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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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未滿5人的公司,可選擇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員工仍可依法自行加保;若成立單位,至少需一人投保,負責人可自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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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未滿五人,勞保投保的眉角與權益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但對於小型企業,特別是僱用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行號,勞保投保的規定相對彈性,也因此容易產生許多疑問。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說明雇主在面對此情況時的選擇、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確保勞雇雙方都能受到應有的保障。

坊間流傳著「未滿五人不用辦勞保」的說法,這句話並不完全正確,更精確的說法是:「未滿五人的公司,可選擇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這句話中的「可選擇」三個字,點明了關鍵:雇主擁有選擇權,而非強制規定。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若公司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則至少需有一人投保。這一人可以是公司負責人,也可以是受僱的員工。 負責人可以選擇自願投保,而即使公司只有唯一一名員工,雇主仍須為其辦理勞保投保。這表示,即使只雇用一人,雇主仍有義務為其投保,只是是否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則由雇主決定。

那麼,如果公司僱用人數未滿五人,選擇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會怎樣呢?這並不表示員工就無法享有勞保的保障。根據法規,員工仍可依法自行向當地勞工保險局辦理投保。自行投保的保費由員工個人負擔,與雇主無關。

然而,自行投保與由雇主代辦投保,在實際操作上存在一些差異。自行投保需要員工自行處理所有相關文件,並按時繳納保費。若員工未按時繳納,將影響其自身的權益。相對來說,由雇主代辦投保,則可享有雇主協助處理文件、代扣保費等便利性,也更能確保保費的按時繳納。

此外,雇主選擇是否成立投保單位,也牽涉到未來擴編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未來擴編,已成立投保單位的公司,只需將新增員工加入既有的投保單位即可,相對簡便。反之,若原先未成立投保單位,則需重新申請設立投保單位,增加行政負擔。

總結來說,對於僱用未滿五人的公司,勞保投保的選擇權在於雇主,但員工的勞保權益不受影響。雇主可以選擇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代辦投保,也可以選擇不成立,讓員工自行投保。 然而,雇主應考量自身的營運狀況、未來發展以及員工的權益,做出最適合公司和員工的決定,並充分了解相關法規,避免觸犯法律,確保勞雇雙方皆能享有完善的保障。 建議雇主及員工都應主動諮詢勞工保險局或相關單位,獲得最準確的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